2024-04-06 10:06:42來源:魔方格
摘要:年度:填報公歷年度;當年境內所得額:第11行填報表A100000第19-20行金額;分立轉出的虧損額;合并、分立轉入的虧損額-可彌補年限5年合并;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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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寫說明:
“年度”:填報公歷年度。納稅人應首先填報第11行“本年度”對應的公歷年度,再依次從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報以前年度。納稅人發(fā)生政策性搬遷事項,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可以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,則按可彌補虧損年度進行填報。
“當年境內所得額”:第11行填報表A100000第19-20行金額。第1行至第10行填報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(2013年及以前納稅年度)、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(2014至2017納稅年度)、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11行第2列的金額(虧損以“-”號填列)。發(fā)生查補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、追補以前年度未能稅前扣除的實際資產損失等情況的,按照相應調整后的金額填報。
“分立轉出的虧損額”:填報本年度企業(yè)分立按照企業(yè)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(guī)定轉出的符合條件的虧損額。分立轉出的虧損額按虧損所屬年度填報,轉出虧損的虧損額以正數表示。
“合并、分立轉入的虧損額-可彌補年限5年”:填報企業(yè)符合企業(yè)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(guī)定,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轉入的不超過5年虧損彌補年限規(guī)定的虧損額。合并、分立轉入的虧損額按虧損所屬年度填報,轉入虧損以負數表示。
“合并、分立轉入的虧損額-可彌補年限10年”:填報企業(yè)符合企業(yè)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(guī)定,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轉入的不超過10年虧損彌補年限規(guī)定的虧損額。合并、分立轉入的虧損額按虧損所屬年度填報,轉入虧損以負數表示。
“彌補虧損企業(yè)類型”:納稅人根據不同年度情況從《彌補虧損企業(yè)類型代碼表》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入本項。不同類型納稅人的虧損結轉年限不同,納稅人選擇“一般企業(yè)”是指虧損結轉年限為5年的納稅人;“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(yè)”“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(yè)”是指符合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(yè)和科技型中小企業(yè)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8〕76號)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(yè)和科技型中小企業(yè)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(yè)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)等文件規(guī)定的,虧損結轉年限為10年的納稅人。
“當年虧損額”:填報納稅人各年度可彌補虧損額的合計金額。
“當年待彌補的虧損額”:填報在用本年度(申報所屬期年度)所得額彌補虧損前,當年度尚未被彌補的虧損額。
“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-使用境內所得彌補”:第1行至第10行,當第11行第2列本年度(申報所屬期年度)的“當年境內所得額”>0時,填報各年度被本年度(申報所屬期年度)境內所得依次彌補的虧損額。本列第11行,填報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計金額,表A100000第21行填報本項金額。
“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-使用境外所得彌補”:第1行至第10行,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的,填報各年度被本年度(申報所屬期年度)境外所得依次彌補的虧損額。本列第11行,填報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計金額。
“當年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”:第1行至第11行,填報各年度尚未彌補完的且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。本列第12行,填報本列第1行至第11行的合計金額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所得稅法》第六條
企業(yè)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,為收入總額。包括:
(一)銷售貨物收入;
(二)提供勞務收入;
(三)轉讓財產收入;
(四)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;
(五)利息收入;
(六)租金收入;
(七)特許權使用費收入;
(八)接受捐贈收入;
(九)其他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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